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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房产登记制度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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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03-0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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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

当前我国房产登记制度的相关介绍

【概要描述】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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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有关房产登记的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不动产是否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商品房销售方面: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规定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有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合同效力将不被人民法院认可。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点也是确定的,本条解释的重点在于条文中的但书部分。但书部分规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虽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但若在合同签定后至因该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前这段期间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法院不因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认定合同无效。在交易中若存在此类情况,作为开发商应及时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以保证交易的稳定;作为购房人若想解除合同,则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二、关于网签

1.商品房买卖网签的效力:
开发商如果没有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是违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会无效。在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进行网签,将使买房人不能正常过户,也不能预防开发商一房两卖。网签对于保护购房人的交易安全意义重大,能有效避免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但是网签一般情况下不是最终的合同,它只是订立合同的一个环节,最终的合同效力以纸面合同为准,网签和纸面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2、二手房买卖网签的效力: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具有防止卖方一房两卖、欺骗购房人和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的作用。一方面,网签后即使卖方看到房价涨了要想毁约卖给第三方也必须注销网签后才能进行,而注销一般只有买方或者双方(包括委托代理人)一起向建委或者房管局申请,才能注销,即需要有买方的协助,否则卖方不能对已经网签的房子进行处置。所以,一旦卖方毁约,买方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依法起诉卖方履行合同就行了,不需要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者诉中财产保全。但是同样,二手房交易中,网签也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最终的合同文本,只有最终的纸面合同才是最终的合同。不过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网签具有最终的合同效力。

2008年出台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网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则。同时,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对于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仍应认定其有效。

两者的共同作用是,防止一房多卖,但是网签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关于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但这种请求权具有临时性,存在于合同生效后至能够进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权人未来是否可以实际取得物权并不确定,如出现债权消灭或者所附条件不可能成就,抑或指向的标的物最终无法完成的情况。

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

②两者的目的也不同。前者进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后者是权利人的请求权。这一差异导致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保全权利顺位及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预售合同备案中无从体现。

③登记申请人不同。预售登记的申请人为商品房预售人,而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时所有人,请求权人应取得义务人的承诺。

④适用的依据不同。预售合同登记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的强制规范进行,而预告登记适用私法规范。

⑤权利性质也不同。预售合同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性质,而预告登记属于私法的权利保全性质。

⑥预售登记没有失效制度。预告登记只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不具有独立的效力,只有将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才具有意义。因此,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的事由而消失,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不会涂销,存续时间非常长,这也意味着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即预售资格审查手段,而非对购房人的请求权进行保护,与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

四、关于房产抵押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注意问题:第一,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三,根据《担保法》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确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但新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登记部门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因此在出现抵押房地产其登记价值少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情形,当事人又不愿意房地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该对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进行书面约定,同时也可以约定以抵押房地产拍卖或变卖的实际价值为准。第四,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必须完成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在建工程投入总额(包括建设承包造价及土地价值总和)不得少于担保主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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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9 1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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