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颁布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总(二)
发布时间:
2015-03-12 16:00
来源:
21)2014-04-18关于天津市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有关工作的重要通知
一、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按照《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参见附件)的规定,通过征信中心互联网填写机构注册信息,再到征信中心天津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三、各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己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
四、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时,各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取得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
22)2014-04-10《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3)2014-03-2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8号文件加快我省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航空服务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积极发展飞机租赁公司、飞机租赁企业可直接订购进口飞机、落实财税政策、搞好金融服务、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配套专业服务、大力发展支线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业。
24)2014-03-20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
融资租赁公司等租赁物权利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融资租赁物权利状况,避免因融资租赁物占有与所有分离导致的租赁物权属冲突。
融资租赁公司等租赁物权利人,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登记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的登记规则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5)2014-03-1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6)2014-03-10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许可的,除须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融资租赁的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将不予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许可时,应承诺“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并提交相应承诺的书面材料。
对申请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企业的验收标准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但在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文件等方面,可以根据融资租赁的特点对部分检查项目作为合理缺陷处理。
27)2014-03-06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8)2014-03-06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主要任务是加强行业规划引导、培育融资租赁企业队伍、促进产融结合产业联动、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极强融资租赁相关产业发展。
29)2014-03-03《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30)2014-0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31)2014-02-2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内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和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按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二)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取得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后,到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三)新设及已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2)2014-02-21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33)2014-02-18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
34)2014-02-13《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35)2014-02-07《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36)2014-01-20《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37)2014-01-19《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发挥支农支小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
38)2014-01-16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支持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探索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从市场准入方面、海关政策方面和跨境融资政策方面提出本市支持前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意见。
39)2014-01-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五)所在地外汇局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使用"境外放款"功能登记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签约信息,采取纸质报表统计提款信息。
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到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该笔对外债权的业务编号,并应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的发生和租金收入等情况。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等信息。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模块功能完善后,按新的要求采集相关信息。
40)2014-01-09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
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以信贷征信机构出具的权利登记凭证,证明其已完成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信贷征信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证明其在受让该租赁物或以租赁物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权利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41)2014-01-0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鼓励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单机、单船、大型设备等项目子公司和功能创新平台公司,开展航空器(材)、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产业通过跨境人民币贷款、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鼓励开发覆盖债权与股权、场内与场外、标准与非标准融资租赁产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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