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或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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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12-26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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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12月5日,北京举行了“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融资租赁机构经常面临物权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的状况,应该建立动产登记制度和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租赁物权进行公示和确认。
吴晓灵: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或将“有法可依”
【概要描述】12月5日,北京举行了“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融资租赁机构经常面临物权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的状况,应该建立动产登记制度和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租赁物权进行公示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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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北京举行了“2012年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融资租赁机构经常面临物权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的状况,应该建立动产登记制度和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租赁物权进行公示和确认。
吴晓灵表示,融资租赁是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分离的一种融资行为,《物权法》在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后,应当完善登记制度以保障出租人的权利。可以对《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做出补充:“如用于融资租赁,需进行融资租赁物登记”;或者是在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上建立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并通过国务院发文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登记系统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也可以很好的保护出租人的物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微博]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上半年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方式对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进行登记,并对登记机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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