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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福建国税局:售后回租承租人开普票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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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5-1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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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13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件,其中附件2和附件3旨在解决租赁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回租问题。近日,上海税务局、福建国税局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承租方怎么开具发票”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上海税务局、福建国税局:售后回租承租人开普票不征税

【概要描述】2013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件,其中附件2和附件3旨在解决租赁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回租问题。近日,上海税务局、福建国税局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承租方怎么开具发票”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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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件,其中附件2和附件3旨在解决租赁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回租问题。近日,上海税务局、福建国税局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承租方怎么开具发票”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的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出租方据以差额纳税的有效凭证,承租方开具发票不交税。为解决承租方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不符问题,应要求承租方在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后开具发票前,就该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以便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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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9 1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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