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局、福建国税局:售后回租承租人开普票不征税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5-12 10:5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2013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件,其中附件2和附件3旨在解决租赁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回租问题。近日,上海税务局、福建国税局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承租方怎么开具发票”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上海税务局、福建国税局:售后回租承租人开普票不征税
【概要描述】2013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件,其中附件2和附件3旨在解决租赁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回租问题。近日,上海税务局、福建国税局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承租方怎么开具发票”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5-12 10:58
- 访问量:
2013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件,其中附件2和附件3旨在解决租赁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回租问题。近日,上海税务局、福建国税局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承租方怎么开具发票”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的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出租方据以差额纳税的有效凭证,承租方开具发票不交税。为解决承租方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不符问题,应要求承租方在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后开具发票前,就该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以便核查。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东路212号 行政类咨询电话:0531-81922226
业务类咨询电话:0531-81922222 邮箱:gtzlzhb@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