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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红力:建立全国统一动产登记制度确保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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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3-1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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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在两会上作了《关于建立我国统一动产登记制度的提案》:基于我国目前以融资租赁行业为代表,由于动产权利信息不透明而造成业内企业权益受损的现状,建议我国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由统一的专设机构负责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将登记流程标准化,建立动产“唯一标识码”体系,并允许权利人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全国政协委员张红力:建立全国统一动产登记制度确保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

【概要描述】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在两会上作了《关于建立我国统一动产登记制度的提案》:基于我国目前以融资租赁行业为代表,由于动产权利信息不透明而造成业内企业权益受损的现状,建议我国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由统一的专设机构负责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将登记流程标准化,建立动产“唯一标识码”体系,并允许权利人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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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在两会上作了《关于建立我国统一动产登记制度的提案》:基于我国目前以融资租赁行业为代表,由于动产权利信息不透明而造成业内企业权益受损的现状,建议我国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由统一的专设机构负责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将登记流程标准化,建立动产“唯一标识码”体系,并允许权利人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张红力强调,在民法上,动产因具有流动性,动产占有者即被推定为所有者。但如今动产权利日益多元化,仅凭借“占有”已经难以判断动产的真实权利状态,融资租赁行业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并没有适当的公示方式来保障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承租人由于对租赁物拥有使用权,可能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租赁物,侵害出租人所有权。

诸多融资租赁从业人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关于租赁资产登记制度的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影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首要问题,亟需立法为权利人提供统一的动产权利公示方式。

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俞雄伟表示,建立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动产登记制度是保障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稳健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通过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企业和租赁物登记,但该登记尚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目前我国动产登记有多头监管的问题,作为租赁资产的飞机、汽车、农机等分属不同的机构如民航局、车管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也都有自己的系统来针对租赁动产进行登记。多头登记的现状极容易造成同一设备在多个系统中重复登记、抵押、转让。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刘卫东表示,现在的动产登记制度环境亟待完善,很多融资租赁案件都是由于同一设备被二次抵押、二次转让造成的纠纷,损害了融资租赁企业的法律权益。统一、有效的动产登记制度不出台,租赁行业“一女二嫁”,甚至“一女多嫁”的现象就有发生的可能,融资租赁公司的权益就没有办法受到有效保证。

针对多头登记问题,张红力在提案中认为,目前电子信息技术的水平已足以支撑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登记系统,并通过完善相应的登记规则等建立一种可行、高效、低成本的法定公示方式。

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稚萍称,中国人民银行目前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还不具备公示效力,无法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虽然已经设立了第三人制度,但融资租赁行业仍然需要有一个从法律上具有公示力、有强制执行力的信息登记系统来保障租赁公司的权益。

张红力在提案中指出,动产登记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政府不应强制要求。如果权利人选择甚至亟需办理动产权利登记,立法应当从构建权属清晰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明确动产统一登记机关,并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统一登记服务。

对于登记内容,张红力也提出了建议,他认为现有《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登记的信息难以将同类型的动产做出清晰的区分,建议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或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动产财产的唯一标识码”体系,便于通过该“唯一标识码”及时跟踪动产权利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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