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东自贸区试点融资租赁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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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1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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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系统部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创新升级。《方案》提出,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天津、广东自贸区试点融资租赁海关监管
【概要描述】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系统部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创新升级。《方案》提出,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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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系统部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创新升级。《方案》提出,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方案》提出,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借鉴包括广东自贸区在内的几大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的成功经验,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成为《方案》的一大重点。《方案》明确提出,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天津自贸试验区试点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为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注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天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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