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部分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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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28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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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商务部、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部分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区
【概要描述】商务部、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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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28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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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此举是为了支持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
通知要求,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通知强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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