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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再出利好政策 发布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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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3-0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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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3月2日,东莞市发布《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东莞将融资租赁业明确为全市支持和重点发展的行业,鼓励市内外各种社会资本在东莞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新设或迁入东莞且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获得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每家企业累计获得新设奖励最高100万元。

东莞再出利好政策 发布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

【概要描述】3月2日,东莞市发布《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东莞将融资租赁业明确为全市支持和重点发展的行业,鼓励市内外各种社会资本在东莞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新设或迁入东莞且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获得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每家企业累计获得新设奖励最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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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东莞市发布《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东莞将融资租赁业明确为全市支持和重点发展的行业,鼓励市内外各种社会资本在东莞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新设或迁入东莞且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获得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每家企业累计获得新设奖励最高100万元。

承接银行低成本资金 助力“机器换人”企业

在当前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且面临发展瓶颈的形势下,《方案》的出台,旨在大力支持和壮大融资租赁业,引导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产融结合,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在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方面,《方案》提出,以融资租赁推进“机器换人”产融合作,通过承接银行的低成本资金,再以融资租赁模式向“机器换人”企业提供所需资金,实现企业提质增效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东莞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对接合作;鼓励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母体公司供应链,开展设计、生产、销售等一体化服务,推动制造业服务化。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买的设备可视作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报东莞市技术改造等相关扶持政策;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业务,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业务奖励等资金支持。

东莞市装备制造企业以设备租赁的形式向企业出租(以租代售)设备,并经东莞市经信局审核确认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可参照融资租赁机构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的风险补偿。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符合广东省进口贴息政策支持范围的国外先进设备。

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方案》提出,利用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共同设立“省市共建专项资金”,实行设备融资租赁贴息、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和融资租赁业务奖励等多项措施,促进激励撬动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为中小企业转让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服务,加快资金周转。

此外,《方案》还鼓励机械装备、船舶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

进驻众创金融街 可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根据《方案》,东莞市将融资租赁业明确为全市支持和重点发展的行业,加大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招引力度,鼓励市内外各种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在东莞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具体表现为:支持国有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港澳台及国际资本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国内外各类融资租赁机构在东莞成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支持设备制造厂商依托产业背景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特定产业供应链融资租赁;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兼并收购,实现优势联合,培育融资租赁龙头企业。

《方案》明确,对新设、迁入东莞市且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对已设立的东莞市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新增资本的2‰。

值得注意的是,资助资金在扶持对象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才可申请,每家企业累计获得新设及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进驻众创金融街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如发生坏账 可给予风险补偿

《方案》对于融资租赁也还有财税方面的扶持措施。据悉,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东莞市中小微企业的设备更新融资租赁,东莞市经信、商务以及财政部门将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度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8%,封顶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方案》规定,在东莞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东莞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市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最高为实际损失的80%。设立融资租赁业务奖励,市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东莞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当年新发生业务对比上年度增长超过50%,按其新增业务额的0.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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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9 1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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