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确认
取消
新闻中心

全国人大代表王学东:关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及政策建议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3-31 11:3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全国人大代表、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学东代表提交了“关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及政策建议”的建议,并提出应完善融资租赁出租人合法权益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王学东:关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及政策建议

【概要描述】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全国人大代表、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学东代表提交了“关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及政策建议”的建议,并提出应完善融资租赁出租人合法权益保护。

  • 分类:行业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3-31 11:38
  • 访问量:
详情

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全国人大代表、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学东代表提交了“关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及政策建议”的建议,并提出应完善融资租赁出租人合法权益保护。

关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情况及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步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继银行、证券和信托后的第四大金融工具。

王学东代表认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已经在航空、船舶、能源电力、工程机械、商用车、农机、医疗等领域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产品线,有效增加了相关行业的投资、生产和消费,租赁资产分布领域不断扩大,行业配比更加均衡,金融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设计开发了专业化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产品,增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部分大型租赁公司通过在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方式开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业务,成为国内公司进入国际高端市场的成功典范;一些租赁公司的业务从境内为主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并举转变,加快国际化步伐,助力国产飞机、发电设备等大型装备“走出去”,拓展业务发展新空间。

尽管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快速发展,王学东代表表示,截至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GDP渗透率(年租赁交易量/年GDP)仅为5%左右,与租赁业发达国家18%—30%的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一方面反映我国融资租赁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揭示了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王学东代表指出了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并给予了建议:

一是融资租赁法律和司法体系不够完善。迄今没有系统的融资租赁立法,涉及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分散,如银监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同时各地在执法上也存在差异,不利于租赁物的登记、公示和保全,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建议:尽快完善融资租赁法律和司法体系。推动包含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内的《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并尽快出台,使整个租赁行业具备国家层面的根本性法律保障;推动建立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制度,明确租赁物取回权的冲突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建立融资租赁专业性司法审理和执行机制,简化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确保融资租赁公司具有与其他债权人同等的受偿地位,维护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是现行租赁监管政策有待改善。以金融租赁公司为例,目前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信贷规模同等管控,2012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投放纳入央行信贷规模管控范围,受央行合意增量指导和控制,商业银行拆放金融租赁公司的同业资金纳入信贷规模统计,造成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困难和成本上升。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多为银行或大型企业,相比证券、保险、基金等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更强,信用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更加突出,但依据目前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风险权重确定为100%,信用优势难以有效发挥,导致在银行间市场长期处于被动地位,融资渠道和议价能力均受到一定影响。同时,由于发债、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渠道不畅,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来源主要依赖银行短期借款,与租赁资产期限较长的特点相悖,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压力。

建议:大力促进租赁融资渠道多样化、便利化。发挥金融租赁公司信用优势,放宽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发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类融资产品的审批,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交易所市场进行债权融资,改变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主要依赖银行同业资金的格局,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流动性管理工具。逐步放宽对内资试点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限制,允许部分经营较好、实力较强的融资租赁公司享受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政策。

三是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纳税时无法抵扣租赁利息支出,相比营改增试行期税负上升,承租人融资成本提高;租赁公司经营性租赁业务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不得扣减融资成本,税负成本较高,不但增加承租人的融资成本,也减弱了参与国际租赁市场竞争的能力;融资租赁执行差额征税政策,仅允许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及发行债券利息,而与借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纳税时不能抵扣,实际税负成本较高,不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以降低融资成本。

建议:切实改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允许售后回租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承租人纳税时抵扣租赁利息支出,降低承租人租赁融资成本;借鉴爱尔兰、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做法,允许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业务参照融资租赁业务执行扣减融资成本的差额征税政策,降低租赁公司税负,提升国际租赁市场竞争力;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借款、发债、资产证券化、保理、信托等融资成本及相关费用纳入租赁业务可抵扣融资成本范围,进一步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及降低融资成本。

完善融资租赁出租人合法权益保护

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与淘汰更加激烈,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及复杂程度逐年上升。王学东表示,融资租赁全行业2016年合同余额已达约人民币53300亿元,在迅速发展的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也面临着如何化解不良债权的难题。尤其是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如何取回租赁物的问题,更引起了行业内外的普遍关注。

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于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代表的形式多样的金融交易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各管理人、破产法院之间在出租人是否有权取回租赁物,以及如何取回租赁物等问题上存在不同做法,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的取回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租赁债权无法受偿,引发融资租赁公司自身对外融资的债务风险。

王学东表示,目前,实践中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行使租赁物取回权的认识不一,其中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融资租赁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认定。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合同权利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观点。

二是申报债权与取回租赁物之间的矛盾。融资租赁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被认为是融资租赁公司选择向承租人主张全部债权,因此丧失主张取回租赁物的权利。

三是《企业破产法》取回权制度的缺陷。由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具有担保租赁债权的属性,管理人因此将租赁物认定为承租人的担保财产,拒绝出租人行使取回权。

突出的问题是,由于立法的不详细,在司法中管理人、法院常常站在地方和个别企业利益行使权力,以考虑多数债权人利益,限制外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行使权利,致使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时出租人无法预测法律风险。同类的事情,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办理,结果大相径庭,这种司法的不一致,法律风险的不可预测、不可防范,严重影响融资租赁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

为此,王学东建议:强化立法建设,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规范融资租赁市场行为,引导并鼓励融资租赁行业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制定司法标准,明确在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中租赁物的性质、出租人的权利等,若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要取回租赁物,则取决于合同约定和其债权的保障程度:如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出租方所有的,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并就租赁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剩余部分,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或以象征性价格卖给承租人的,则建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同时,出租人有权向管理人主张处置租赁物,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文章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整理)

相关文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友情链接

发布时间:2020-12-19 15:39:34

友情链接: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东路212号          行政类咨询电话:0531-81922226
业务类咨询电话:0531-81922222          邮箱:gtzlzhb@163.com

这是描述信息

扫一扫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