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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的八个现实障碍

  • 分类: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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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2-2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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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编者按:“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是时下圈内热炒的一个概念,不少人看好并热捧其为融资租赁“新蓝海”。然而,我们是否应该冷静思考“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的可行性?目前又存在哪些现实障碍?

“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的八个现实障碍

【概要描述】编者按:“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是时下圈内热炒的一个概念,不少人看好并热捧其为融资租赁“新蓝海”。然而,我们是否应该冷静思考“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的可行性?目前又存在哪些现实障碍?

  • 分类: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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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是时下圈内热炒的一个概念,不少人看好并热捧其为融资租赁“新蓝海”。然而,我们是否应该冷静思考“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的可行性?目前又存在哪些现实障碍?

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租赁同属当前发展异常迅猛的两股势力,又因它们分别在资金端和项目端提供大量机会,彼此间可相互依赖、借以造势,所以两者的结合似乎顺理成章。

按支持者的描述,“互联网+融资租赁”基本运作模式如下:融资租赁公司负责甄选承租人并与之签约、购入租赁物;P2P平台负责资金的借贷流转;民间投资者通过平台出借资金,同时取得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项目收益权和租赁物所有权,当项目正常运转时可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获取收益,而当项目出险时也不用担心,还有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和租赁物物权的双重保障。投资人风险可控,四方合作共赢,还成功促成低成本资金流向中小型企业,支持实体行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然而,这个“貌似完美”的模式,却经不起仔细推敲,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

障碍1、“自融”问题难撇清

标准P2P模式中只存在出借方、借款方和网络交易平台这三方主体,而“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却多出了一方,即融资租赁公司这个项目平台。民间融资通过交易平台汇集,但并不直接流向承租人,而是汇入项目平台再分配,这就造成了两个平台的关系夹缠不清。以某zu宝模式为例,P2P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同属一个集团,据此可知两个平台是共用一套人马:业务和风控团队在融资租赁公司,P2P平台只负责产品研发和销售,且两者共同受控于一个决策层。这样的模式下,民间融资全部流入交易平台背后的操控者,平台应有的项目筛选和风控职能被借款人自行接管,因而严重触碰了P2P红线之一的“自融”问题,这是当前政策所不容许的。

障碍2、独立平台难推行

如果某租宝模式行不通,可否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交易平台,并向所有融资租赁公司开放呢?笔者认为这种模式虽然回避了“自融”问题,但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首先,要想做到平台独立,就要建立隶属于平台自身的风控体系,且要专门面相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熟悉不同融资租赁公司的运作特点,有能力对跨领域、跨行业的承租人和项目进行甄选,这对于新兴的P2P平台而言难度过大。

其次,真正独立的前提是交易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分别进行项目尽调和评审流程,但这样在时间、成本上必然翻倍,这是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都难以承受的。

最后,还要考虑单个主体违约对整个平台的影响。如果一个平台投放10家融资租赁公司的项目,其中一个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风险,就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平台和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的声誉,这个问题并无更好的解决办法。

障碍3、资金错配难解决

融资租赁项目的期限短则一年,多则三、五年,租金通常按还租期数等额拆分,如果设定的租赁期限过短或先还息再还本,都有被法院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的风险;而当前在售的P2P产品一般都是1-6个月,再长则鲜有人问津,并且还款方式也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这就造成项目和资金两端的期限与还款方式都无法匹配,极易形成平台推介的项目信息虚假和资金池问题,因而再次触碰政策红线。

障碍4、融资成本难接受

融资租赁实现良性发展的正途是将低成本资金向实体行业输送,如果融资成本过高,甚至超过多数实体企业的净利润率,这将大幅缩窄客户选择范围,同时造成投资风险大增。P2P网贷平台经过数年发展,融资成本虽然有所下降,但依然远高于银行、证券等其他募资途径。因此,P2P渠道本身已使很多实体企业难以承受,何况还要考虑P2P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各自盈利指标下的双重附加成本。

障碍5、双重保障难实现

按支持者的自我宣传,当项目出险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为担保,更有租赁物资产这一“硬通货”,可以说是双保险。然而了解我国融资租赁业现状的人都清楚,由于租赁物由承租人实际掌控,在当前司法执行难的大环境下,租赁物的回收、处置和变现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自身都是一大难题,更何谈对民间投资者的保障?而唯一仅剩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一途,实际并不比具备相应资质的担保公司更加令人放心。

障碍6、资金去向难解释

融资租赁公司募集来的资金看似是用在了承租人身上,但细究起来,“此款”非“彼款”。按前述交易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享有的债权拆分后转让给民间投资者,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债权的前提是已经完成放款流程。当民间投资者出资时,资金流向并不是承租人而是融资租赁公司,后者再以该笔资金投向何处,民间投资者事实上无法监控。正是由于借款人和还款人不同一,造成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

障碍7、风险偏好难匹配

融资租赁模式并不是一次性短期融资,在漫长的租赁期内承租人在某个时段可能出现暂时性危机甚至部分逾期,遇此情况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宣布租金加速到期,而是设置关注期,根据时势选择最佳解决途径。但在当前阶段,P2P平台的民间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严重不足,或因亲朋招揽,或受高息利诱,一遇负面消息会想尽办法撤回资金,很难客观、冷静地分析风险,更无法做到同融资租赁公司共进退。因此,融资租赁模式并不适合P2P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障碍8、交易信息难公开

在当前中国,融资租赁模式之所以被很多企业接受,其中一大因素是它的隐蔽性。但一家正规的P2P平台若对民众推介项目,至少要公布承租人名称、租赁期限、融资金额、利率等基本信息,必要时还要对承租人主营业务、项目概况、资金用途和担保措施进行披露。但问题在于,如果是承租人自己借款,披露信息理所当然,但实际借款人是融资租赁公司,后者披露前者及其项目信息,事先要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将违反合同保密条款。从这个角度而言,有相当一部分项目会受此影响而难以推向交易平台。

总之,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租赁都是我国新兴产业,其自身发展尚不成熟,行政监管体系有待完善,法律与政策导向急需明确。在两个业务领域发展水平均比较低的情况下,生硬地将二者相结合,必然产生一系列的矛盾。或许个别融资租赁项目能够克服本文所述重重障碍,但这绝不应是整个融资租赁业界费心寻找的那片“新蓝海”。(文章来源:新浪司法, 作者:白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经在北京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民庭工作,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300余件,后担任融资租赁公司、大型金融集团风控部、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等高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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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9 1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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