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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发展的新机遇

  • 分类: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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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0-1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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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指导意见》中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融资租赁发展的新机遇

【概要描述】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指导意见》中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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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指导意见》中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指导意见》提出,将取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时的资本限制,拓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在此之前,银监会于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第4条第3款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取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资本限制,无疑能够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的形式拓展业务范围,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

同时,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点来看,除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况外,出租人无需向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从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实践情况来看,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因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引起的,而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情况则比较少见。可见,取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资本限制,并不会当然地损害承租人和其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

在“互联网+”的时代,不少传统行业通过与互联网的结合,实现了资源的整合和服务的创新,成功地完成了产业模式的升级。同样,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也应与信息社会的时代特点相挂钩,与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趋势相融合,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行动计划,拓展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提升行业的竞争力水平。

目前,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的“互联网+”已初具规模,在网络上转账,购买保险、基金份额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此相比,融资租赁业的“互联网+”建设还略显不足,“互联网+”方向的发展还大有可为。

通过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会使得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交易成本降低,融资租赁公司和有融资需求的客户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更便捷快速地寻找交易对象,进行市场调查;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的创建,能够提高租赁资产交易的效率,加快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流动;租赁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则能够促使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此外,借助互联网这一渠道,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商业模式,提高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级。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完善租赁物物权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和银监会、商务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之中。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愈发复杂,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后,虽然出租人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但实际上已失去了对租赁物的占有。如何在租赁期间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物权,防止承租人不当处分租赁物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9条规定,在出租人在租赁物显著位置做出标识、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登记、第三人未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为租赁物的情形下,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为保护出租人的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面对纷繁复杂的交易现状,仍有必要不断完善租赁物的物权保护制度。我们期待未来的立法能在此问题上有所改进和突破。

加强融资租赁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省级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政府部门在加快简政放权,促使融资租赁行业轻装前进的同时,也会同步加强对融资租赁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融资租赁业建设完善行业性的监管机制,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商务部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24条规定:“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指导意见》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要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加快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可见,对融资租赁行业,国家即将建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监管方式,商务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省级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确保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

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同时,《指导意见》也说明,要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的发展。《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的同时,也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指导意见》表示,要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指导意见》指明,会大力发展跨境租赁,鼓励大型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企业集团,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指导意见》在融资渠道和业务领域两个方面大力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可以预见,融资租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雷继平 张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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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9 1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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