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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 分类: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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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7-0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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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下面从法律的角度解析“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有关问题。

法律视角下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概要描述】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下面从法律的角度解析“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有关问题。

  • 分类: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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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下面从法律的角度解析“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有关问题。

一、保理业务分类

1、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保理

租赁公司找银行办理保理业务主要目的是获得融资,一般保理业务都是融资性的。实际上,保理银行除向债权转让人提供融资外,还可根据双方约定提供账户管理、向债务人催收等其他服务。不提供融资、仅提供账户管理等其他服务的就是非融资性保理。

2、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

依据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已支付的融资款和相关费用,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当承租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支付到期租金时,银行有权直接向租赁公司追索,要求其回购银行未回收的收购款和有关费用。

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法律适用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4)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上述规定虽然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但保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内容,比如保理业务承办机构是否须有特定资质要求、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承租人未付租时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及应履行的程序、银行按多个租赁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收取融资费的性质、租赁物所有权保留和处理问题等诸多内容,均没有直接法律规范。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应收账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范。

2、关于风险规避

鉴于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无论对于银行还是租赁公司,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都是至关重要的。以下主要从租赁公司角度看如何规避风险:

(1)建立无追索权保理。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合同法,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2)保留租赁物权。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3)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或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文章来源:保理互联网金融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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