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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交易中动产的物权保护

  • 分类:租赁业务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5-29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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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融资租赁交易中动产既可以作为直租的标的物又可以作为回租的标的物,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融资租赁物登记的规定,但物权法106条有关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出租人的租赁物物权的保障受到很大限制。

融资租赁交易中动产的物权保护

【概要描述】融资租赁交易中动产既可以作为直租的标的物又可以作为回租的标的物,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融资租赁物登记的规定,但物权法106条有关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出租人的租赁物物权的保障受到很大限制。

  • 分类: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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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交易中动产既可以作为直租的标的物又可以作为回租的标的物,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融资租赁物登记的规定,但物权法106条有关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出租人的租赁物物权的保障受到很大限制。为使出租人的权利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得到更好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对此作了规定。现结合该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交易中动产的物权保护进行阐释。

一、显著位置做出标识

《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显著位置做出标识”,但在实务中会存在承租人将租赁租出卖、抵押时将“标识”进行涂抹、刮擦等情形。并且法院在认定“显著位置”时会存在主观判断的情况,比如汽车,在发动机位置做出标识,就有在先案例,法院不认定其为“显著位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公司要根据标的物具体的属性、特征认真分析研究“显著位置”的设计和操作。可以与科技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我公司的“标识”及相应的监控措施如GPS定位、远程摄像监控等。

二、进行抵押登记

《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目前在动产做为标的物的业务中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我公司授权委托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我公司。我公司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就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权。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第196规定“有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法理上,出租人作为抵押权人是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抵押物的。但对于此存在一些争议,且无案例可循。如果可依据民诉法规定直接申请执行抵押物,将有利于承租人的权利保护,且减少诉讼成本及提高诉讼效率。

三、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

《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实务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相应的查询登记系统较少,仅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银发[2014]9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等机构作为资金融出方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登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避免抵押物、质物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该文件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银行等机构作为资金融出方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对于标的物的权属状况查询行为。另一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行业协会”没有关于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应的规定,“地区主管部门”仅天津市要求天津市辖区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接受财产做担保时必须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查询。虽然查询登记的渠道较少,但我们还是应利用现有的登记渠道进行相应的登记和查询。

四、办理物权登记

办理物权登记,将租赁物登记在我公司名下。我国《物权法》仅对不动产登记做了规定,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特殊动产所有权登记散见于《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和《机动车辆管理所》,登记机关为该运输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于融资租赁交易中常见的工业设备等普通动产租赁物并未规定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只能以合同约定及租赁物所有权相关证件、手续材料的转让等作为所有权变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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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9 1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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