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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法律环境

  • 分类:租赁业务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9-26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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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与融资租赁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法律环境

【概要描述】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与融资租赁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 分类: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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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与融资租赁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调整当事人的责权利关系。合同法分别对融资租赁和租赁作了专章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十四章从私法角度明确了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分配,规定了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内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和解除等法律规范,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概念,赋予融资租赁合同以法律地位,对该行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合同法在法律层面确认了只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两个概念,目前的融资租赁立法工作就是针对法律层面的融资租赁进行立法。但是,合同法由于受到调整范围的限制,无法对有关组织法和管理法方面的内容做出规定。而且,基于当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状况,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违约救济、租赁物取回、风险承担、承租人在供货合同中的权利等方面,合同法专章也没有涉及,需要作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和发展。

2、《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发布)

为了解决融资租赁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融资租赁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于1996年5月27日发布该规定。规定共21条,内容较为广泛。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立法不足的空白,这种没有立法就先有司法解释的做法在全世界也鲜有先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实事求是、不拘泥于形式的原则体现,解决了融资租赁业当时面临的诉讼难的问题。

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2000第4号令)

该办法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标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监管等做了全面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现在是银监会)负责审批设立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这类公司不但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和租赁,而且还可以申请经营其它一些金融业务,诸如同业拆借、接受法人机构的租赁委托基金和向融资租赁项下的承租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投资人既可以是中国法人,也可以是境外法人,但不得是自然人。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审慎经营规范,在资本充足率、主营业务比例、单一客户风险敞口、高管人员任职资质等方面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

4、《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商务部(原为外经贸部)对其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设立和监管,其投资人中必需有境外法人。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和租赁,但不得经营其它金融业务。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资产负债比不超过1:10。

5、《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

该准则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将租赁业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类,并对两种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该准则注重融资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通过区分交易中谁是租赁物的实际所有权人,从而明确由何方在会计账目上对租赁资产进行资本化的问题。该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的有关规定,但由于其规定较为复杂、不利于融资租赁的业务创新而受到一些置疑。

6、《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

其中“三、关于营业额”第(十一)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此规定结束了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在营业税方面待遇不同的局面。但对租赁有关的税收政策还存在较大争议。

此外,在海关法、民航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到融资租赁的有关规定。

总的看,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融资租赁业二十多年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法律层面只有一部合同法其中的一个专章,其规定仅限于合同范畴,篇幅较小,无法涵盖融资租赁交易的所有法律特征,对交易部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很大的依赖性。二是一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次较低,涉及监管内容最为集中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两个管理办法最多只能算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而且在一些应当协调一致的方面却彼此不相协调。三是会计税收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的争议,特别是税收政策矛盾较多,有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确定一些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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