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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中对出租人权益的保护

  • 分类: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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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09-2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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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在有关融资租赁的各项法规和制度不健全的今天,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权益极易受到伤害。

融资租赁业务中对出租人权益的保护

【概要描述】在有关融资租赁的各项法规和制度不健全的今天,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权益极易受到伤害。

  • 分类: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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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融资租赁的各项法规和制度不健全的今天,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权益极易受到伤害。

由于对众多行业的知识了解具有不广泛性,出租人对租赁物相关的专业知识不可能都有较深的了解,部分不常见的专业性强的租赁物出租人就无法对其进行鉴别,极易导致质量问题。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同步,出租人在交易初期就完成主要义务,即放款购买租赁物,中后期才行使权利收取租金,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同步使出租人在中后期显得非常被动。融资租赁租期通常较长,很多业务租期超过一年,我们的实践业务中工程机械租赁项目有的甚至三到四年,过长的时间增加了承租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变动性。融资租赁业务中所有权与使用权互相分离的特点使租赁物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出租人鉴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可能时刻了解其状态,在租赁物被表面所有人即实际占有使用人处置时,出租人的所有权会受到伤害。

为了使融资租赁这块朝阳宝地健康发展,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产生了许多基本法律界定用以保护出租人权益。

出租人对租赁物质量问题不承担担保责任,因出租人缺乏租赁物相关专业知识,质量问题非出租人所能控制,租赁物和供货商通常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承租人选定,出租人就可免于任何质量问题担保责任。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危险负担,租赁设备在外作业期间,如果出现灭失、盗窃、毁损等原因使租赁物失去获取收益的能力或对第三人产生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出租人只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该所有权也只是对投入的资金作担保,并不使用占有租赁物也不从租赁物上获取收益,并且租金偿清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自始至终都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出租人不应该对以上事项承担任何责任。禁止中途解约,出租人根据预先协议约定计算出每笔业务所付成本及未来收益,若承租人中途解约,即使出租人收回投下的资本,也获取不了预期收益,业务量较大或涉及数额较多时,就会对整体收益率产生影响。出租人在承租人未还清租金前对租赁物有知情权,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承租人随意处置租赁物现象。

就现行的各种融资租赁业务中,相关合同已引用了以上基本界定,已被广大承租人所认可。出租人也基于这些界定免去了许多不应承担的责任,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作者:李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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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9 1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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