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补缺 设立门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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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8-1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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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在批出了第九批14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后,商务部日前正式对外发布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此前,商务部只针对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与管理出台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补缺 设立门槛降低
【概要描述】在批出了第九批14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后,商务部日前正式对外发布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此前,商务部只针对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与管理出台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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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出了第九批14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后,商务部日前正式对外发布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此前,商务部只针对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与管理出台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业内人士表示,相比此前的有关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
自2004年起,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 “试点状态”,使内资租赁公司在三类租赁公司中准入门槛最高。目前,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亿元,外资租赁公司最低1000万美元,而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7亿元。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就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将鼓励设立更多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上述人士表示。
征求意见稿明确,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在租赁物方面,征求意见稿称,“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则明确规定租赁财产为规定的各类动产、交通工具及其附带的无形资产。
上述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将可以在不动产融资租赁方面大有可为,“具体而言,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盘活地方融资平台的资产,如利用道路、桥梁等资产为其解决资金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未经批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同业拆借业务,以及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有296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20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66家,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210家,注册资本金合计超过10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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