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融资租赁船舶可作为航企自有运力
- 分类: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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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11-0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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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10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出公告称,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融资租赁船舶,在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中,经核准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
交通运输部:融资租赁船舶可作为航企自有运力
【概要描述】10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出公告称,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融资租赁船舶,在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中,经核准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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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出公告称,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融资租赁船舶,在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中,经核准可认定为航运企业的自有运力。
据悉,公告所指融资租赁船舶是指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后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回租,或经核准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增运力的船舶。
公告要求,融资租赁出租人应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公告明确,航运企业申请将融资租赁船舶作为自有运力,已付租金应不低于融资租赁应付款项的51%,并经融资租赁双方共同书面确认。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应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船舶交易手续。
公告提出,为积极稳妥推进融资租赁船舶作为自有运力的政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先以上海市为试点,对在上海市注册的航运企业试行一年。今后视试点地区的实施效果,不断完善并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在全国推行。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将有助于扶持中小航运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盘活船舶资产,缓解资金压力,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航运形势,并有助于上海航运业的集聚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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