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解读 出租人应关注的五个问题
- 分类: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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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4-0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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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14年2月27日发布。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将给出租人带来新的问题和新的影响。出租人应关注以下五个问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解读 出租人应关注的五个问题
【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14年2月27日发布。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将给出租人带来新的问题和新的影响。出租人应关注以下五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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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14年2月27日发布。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将给出租人带来新的问题和新的影响。出租人应关注以下五个问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效力
司法解释第一部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效力作出了规定。 按照此规定,一旦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企业间的贷款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虽然租赁本金无虞,但出租人将难以按照租赁费率收取相应的租息、手续费、保证金等,这将对出租人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因此,出租人应尽量远离无实际租赁物、以消耗物作为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估等交易,谨慎选择租赁物类型,并委托评估机构对租赁物的价值作出公允的评估、委托法律机构出具详尽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租赁物的经营许可
为了特殊监管目的,法律法规对某类特殊物件的使用设置了行政许可要求,比如医疗器械。司法解释并没有因为法律的特殊监管要求而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这体现了最高法院鼓励交易、尽量维护合同关系稳定的价值取向。然而,对于出租人而言,上述安排仍然隐含着较大风险。虽然融资租赁合同有效,若租赁物没有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承租人无法利用租赁物生产经营,意味着承租人的租金来源没有保障。因此,对于需经营许可的租赁物,出租人要保证承租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再支付相关款项。
三、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租赁物的善意取得是长期困扰融资租赁的问题。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在租赁物上设置他物权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司法解释第九条设置了四种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包括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的、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没有按规定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及其他第三人应当知道交易标的为租赁物的情形。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直困扰租赁界的难题,特别是第二种情形,允许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置对自身的抵押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注意,包括对租赁物所作的标识是否明显、当地是否有相关规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前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等。目前,央行的征信中心已设立了一个融资租赁登记平台,而商务部也在搭建相应的信息平台,因此以后会存在两个甚至多个平台登记冲突的情况。在最终确定融资租赁登记效力的法律出台之前,出租人应同时在这两个或者多个全国性的平台进行登记。
四、出租人的解约权
融资租赁合同不能轻易解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有时主动解约比起被动违约而言,更能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物意外灭失、毁损或因出卖合同、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在承租人出现处分租赁物、欠付租金等情形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出租人应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清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归属,以及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支付标准。
五、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共存的问题
对于发生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的情形时,出租人是否可以同时向承租人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在实践中,出租人通常会约定较高的罚息率和较高的违约金。然而,一旦发生纠纷,出租人的主张不一定能全部得到满足。因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的规定,当违约金和预期利息高于出租人实际损失的30%的,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调整。
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融资租赁法律环境有积极的引导和变化,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和新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应认真研究司法解释,防范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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