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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 分类:政策解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2-25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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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在税收、财政补贴、融资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以扩大天津市飞机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促进融资租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概要描述】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在税收、财政补贴、融资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以扩大天津市飞机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促进融资租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分类: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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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在税收、财政补贴、融资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以扩大天津市飞机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促进融资租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要将融资租赁作为天津市重点产业优先发展,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发挥融资租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部分条款如下:

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出口免税按项目报批。保障飞机租赁企业发票需求。

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推行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经验。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出口退税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有关规定, 由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租赁公司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发行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对已签订合同尚未交付,但有明确承租人及租赁期限的飞机,可认定为拟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

融资租赁企业跨境担保业务。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外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本外币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担保履约后,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融资租赁企业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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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9 1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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