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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取消存贷比

  • 分类: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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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6-29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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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并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国务院正式取消存贷比

【概要描述】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并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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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超过20年的存贷比监管指标终于“松绑”。

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并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删除“存贷比不超过75%”这一规定有利于完善金融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能力。

释放信贷空间

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的存贷比本意是为抑制信贷的盲目扩张,保持银行的流动性水平。

坊间关于取消存贷比考核的讨论自去年第四季度就已经开始。去年1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改进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机制。

恒丰银行分析认为,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这宣告“存贷比”作为银行信贷投放额度的监管工具成为历史,将直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能力,进而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面临多种困境,利润增速大幅下滑、不良贷款持续攀升,除此,商业银行还面临存款增速放缓、资金成本增加的困境,在此背景下,业界对于取消存贷比考核的呼声越来越高。

民生证券分析师李奇霖评论认为,存贷比考核首先不符合利率市场化下银行负债资产多元化的发展要求;其次不符合外汇占款派生存款能力下降的历史背景;最后,还催生高成本表外融资业务和月末高息揽存款,不符合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

银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5.67%,较上季度末上升0.58个百分点。

在分析人士看来,虽然商业银行总体65.67%的存贷比,距离75%仍有一定距离,但部分银行的存贷比已经突破70%并靠近监管红线,部分银行的实际放贷能力已经不可避免地受到了限制。

恒丰银行战略与创新部研究员钟华认为,“存贷比”取消为银行信贷投放开了“正门”,也将减少因要满足存贷比监管而带来的季末存贷大腾挪的现象,进而有助于减少国内金融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同时将直接给商业银行信贷投放释放出更多空间。鉴于中小银行信贷投放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这将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降低他们的融资成本。

不过,信贷空间得以释放并不一定导致“大水漫灌”。民生证券研究称,当前信贷疲弱源于缺乏有效融资主体,“基建托底+房地产长周期衰退+新增长点青黄不接”叠加出银行风险偏好回落,存贷比并非直接约束。此外,还有资本充足率和贷款额度限制,因此,信贷不一定会大规模上升,也不一定利空债市。

“取消存贷比虽然会增加资金融出方贷出资金的能力,但未必会带动市场的资金需求,而资金需求的增加需要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

通道业务价值下降

目前,利率市场化接近尾声,在金融脱媒的背景下,居民资产配置渠道逐渐多元化,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存贷比考核制造了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放大了金融风险,抬高了全社会融资成本。

而取消存贷比这一监管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将降低商业银行为绕开管制而发展通道业务的动力。

李奇霖分析认为,在地方预算软约束和房地产上升周期下,由于表内贷款行业约束,存贷比约束,在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银行的利润考核压力借道表外为上述主体融资,信托、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成为表外融资通道。存贷比监管弱化,通道业务存在价值下降,上述机构将从通道向资管业务转型,实体融资成本也因此有边际上的改善。

对于商业银行监管而言,严格的存贷比考核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商业银行综合发展的需求,需要多种流动性监测指标共同使用,以增强商业银行经营的自主灵活性。

中国银行业协会去年底发布的《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4)》显示,2014年,银行家普遍认为监管指标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较高,对中国银行业的适用性也较强,但在监管的弹性和灵活性方面仍有进一步改进空间。就个别指标而言,银行家评价最高的是“资本充足率”,评价最低的是“存贷比”。

银监会在去年中时曾表示,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不过,法定存贷比的取消并不意味着银行的流动性不受约束,只是存贷比将从硬监管指标转换为流动性监管指标之一。

银监会在去年2月份也曾表示,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引入新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同时仍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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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9 1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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